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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却主张经济补偿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11-03 10:22:24

2015年3月7日,郭某入职莱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日,郭某向莱西某公司出具声明书一份,载明:本人确认公司已告知本人缴纳社保事宜,因本人不愿在本地区购买社保,特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在公司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不要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用等。” 2022年7月21日,郭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莱西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莱西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后郭某提起仲裁,要求莱西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不予支持,郭某不服,提起诉讼。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莱西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一情形需要以单位负有过错为基本特征,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郭某系不愿在本地区缴纳社保、主动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保,应当认定为郭某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保是由于其个人意志。后郭某以此为由,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积极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心存侥幸引导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否则将会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行政处罚。若系劳动者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在职期间既无相关保障,也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者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文/谭美娜 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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