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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协警冒充警察 称可从看守所"捞人"

发布时间:2015-11-05 12:00:25

陈某曾干过协警,冒充警察,并谎称能帮忙从看守所里“捞人”,诈骗8000元现金。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陈某被盘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此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

承诺“捞人”不成可退钱

36岁的陈某是贵州人,一直在昆明工作,先后在五华区、盘龙区做协警工作。陈某在盘龙区蒜村租了一处房子,又转租给苏某,两人因此结识。

今年2月中旬,陈某找到苏某收取房租时,苏某的母亲徐女士听陈某说他在派出所上班,认识不少警察。而刚好苏某犯事被警察抓了,徐女士就向陈某打听,请他帮忙查一下儿子的情况。陈某称可以想办法托人帮忙。

几天后,陈某联系苏某的母亲,说已经查到苏某因盗窃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还称可以找人帮忙“捞人”,但需要拿8000元钱来疏通关系。

为了“救儿子”,徐女士将8000元现金交给了陈某。陈某还承诺:“如果人放出钱就不还了,但如果没放出可以退钱。”

收钱后玩起躲猫猫

陈某收到8000元钱后很快挥霍一空。因为陈某查到苏某羁押期限是到4月7日,于是暗自在心里打起了算盘:如果过了羁押期,苏某放出来了,就可以当做是自己的“功劳”。

苏某的家人几次按照陈某说的“释放”日期到看守所门口接人,都没见到苏某。一直等到4月中旬,陈某的电话也变成了空号。

涉嫌招摇撞骗罪

意识到被骗后,5月7日,徐女士向派出所报警。经侦查,5月10日,陈某在盘龙区一处麻将室被民警抓获。

昨日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陈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徐女士8000元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

庭审中,面对犯罪事实和指控,陈某表示没异议。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常识

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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