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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限价房比零售贵 面积扩10倍实在太随意

发布时间:2015-06-09 19:39:11

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团购”会理解成商家搞促销活动,在价格上肯定会比原来的价格要便宜一些。然而,让石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通过“团购”购买的期房,到实际交房的时候,不但价格并不比周边的房价便宜,而且实际面积要比合同面积增加了6-8平方米,这让石先生不能接受。

相关律师表示,法律上并没有“团购就必须便宜”一说,合同认定的价格即有效,但是如果房子面积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那么石先生则可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维权。

【事件回放】

据石先生介绍,2013年,他买了“团购限价房”,当时买的是期房,合同约定是2014年底交房,而且当时说好房价是参照周围房价来定的。“然而,现在的房价却比周边同类房子每平方米要贵300元左右,甚至一套房子的面积还增加了6到8平方米。”石先生说,最令人气愤的是,他提前近一年买的“团购”房子,其价格与现在开盘后的零售价格并没有什么区别,甚至还要略贵一些。“这个我就不明白了,既然没有什么差别,我提前团购期房还有什么意义呢?这显然是开发商摆‘噱头’,忽悠消费者提前购买嘛。”

“对于房子面积增加的问题,开发商解释是:当时预售时是图纸面积,现在是预测面积,实际面积还得再测。”石先生说,他买的一套面积90平方米的房子,到最后竟然变成100多平方米了,这个开发商算不算违约?我能不能退房呢?

【律师分析】

根据石先生陈述的情况,石先生如何为自己维权呢?记者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夏晨律师作一番分析。

“这里有必要先解释一下‘团购’的概念。”夏晨律师告诉记者,虽然现实生活中,如餐饮、购物、娱乐等消费领域,采用“团购”的方式进行消费时,在价格上的确是可以便宜一点,但是从法律上说,并没有“团购就必须便宜”的说法,也就是说,只要这个价格是双方平等协商出来的,并在合同上双方认定的,那么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夏晨律师说,不过对于商品房面积的误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有具体规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对此,夏晨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足够让石先生对照并确定下一步怎么操作了,“现在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石先生手里,进可攻,退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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