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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个人 工人受伤福祥德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19-03-31 22:54:21

信网3月28日讯 一名从事拆模工作的工人曾在平度城投中慈工业园一期项目中从脚手架上坠落地面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工人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随后伤者要求赔偿,雇佣者却说不认识并否认与伤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无奈之下,伤者将雇者及劳务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及录音等证据的核实调查,雇者刘某被判赔偿伤者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万多。而青岛福祥德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祥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过程中受伤要求赔偿

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平度城投中慈工业园设有一期项目,其劳务分包给福祥德公司,而福祥德公司又将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给刘某。而工人潘某通过工友介绍受雇于刘某,并在平度城投中慈工业园一期项目工地上从事拆模工作。

2016年10月13日,潘某从脚手架上坠落地面受伤,当即被送到王家药店敷药。后于2016年11月1日到平度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距骨骨折,又于当年11月4日至11月14日在青岛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右踝距骨外上方撕脱性骨折。

2017年2月20日,经青岛即墨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潘某认为中慈集团青岛公司、福祥德公司、刘某均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在追讨赔偿时,刘某却表示自己不认识也从未雇用过潘某。对此,潘某将其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提交了与刘某的录音及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与刘某存在劳务关系。

录音证据让雇者漏了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伤者潘某是否受雇于刘某并在劳务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中的一个焦点。而根据证人的证言及伤者潘某与刘某的通话录音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潘某受雇于刘某,并在为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虽然刘某最初对潘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不予认可,但在一审法院潘某申请就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委托鉴定后,刘某即变更原先抗辩意见,放弃鉴定,并表示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刘某辩称不认识潘某,也未雇佣过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表示,潘某所从事的建筑劳务作业系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福祥德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明显不具备建筑劳务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刘某个人,具有过错,应当与雇主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而伤者潘某明知其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仍从事高处作业,且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受伤害存有过错,酌定潘某其承担30%的责任,刘某承担70%的责任。即刘某需赔偿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5133.23元。福祥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伤者获赔17.5万余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刘某表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法院进行上诉。但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表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刘某的上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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