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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连通达汽车用品公司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10-23 19:15:28

信网10月23日讯 信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青岛连通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上述情况依法立案调查后,于9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连通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在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三类机动车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更换);批发零售:汽车用品、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家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10月22日下午,信网曾联系到青岛连通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此事公司已经处理完了,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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