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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煤炭违反大气法 胶州泰康煤制品被罚

发布时间:2018-10-11 22:14:44

信网10月11日讯 信网近日通过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获悉,胶州市泰康煤制品有限公司因销售的块煤(散煤)为不合格煤炭被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675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50元。

据了解,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会同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胶州市泰康煤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块煤进行了抽样检查,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公司正在销售的块煤(散煤)为不合格煤炭,具体表现为煤炭中硫和灰粉含量不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之规定,由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胶州市泰康煤制品有限公司已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且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轻微处罚情节。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并罚款6750元”的行政处罚。

信网也就销售不合格煤炭一事联系胶州市泰康煤制品有限公司,但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也无法联系负责人做出解释,只表示公司目前已经不再销售煤炭了。

信网全媒体首席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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