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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丰堂大药房销售劣药 被食药监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08 18:47:26

信网9月8日讯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过程中,在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现五盒不合格的清脑降压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应以劣药论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110.00元。

针对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7月1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清脑降压片(批号161103)5盒;没收违法所得1110.00元。

据了解,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8日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等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月7日下午,信网曾就此事联系到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其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并且现在负责人均不在公司,自己会将此事进行反馈,由相关负责人回电进行解释,但是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任何回复。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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