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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

发布时间:2018-03-23 22:09:0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18〕9号)。因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二)、(五)、(六)、(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关于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11层1101室

2017年12月6日,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规划、施工等报批手续,擅自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违法打桩作业,桩头击穿深圳市地铁11号线红树湾南至后海下行区间盾构隧道结构,致使高速行驶的列车撞断桩头、列车严重受损、地铁线路停运近13个小时。事故发生后,我厅委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7年12月20日组织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二是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是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四是未提供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五是未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六是未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函》等证据证实。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二)、(五)、(六)、(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3月27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3月27日至4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潘泽军,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8313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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