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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4年育有一女闹离婚 夫妻才发现是表兄妹

发布时间:2015-01-31 18:18:01

结婚二十余载,还育有一个女儿。最近,夫妻闹不和,妻子要离婚,还闹上法庭。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对“夫妻”竟然是近亲结婚,应当被直接认定为婚姻无效。法官说,他们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他们的子女不是婚生子女,而只能是非婚生子女。

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和离婚有什么本质区别?它会带来什么后果?记者昨日采访了商报律师团专家,为大家揭开“无效婚姻”的神秘世界。

A

新闻直击

这样的婚姻无效

结婚24年的“夫妻”竟是亲表兄妹

夫妻因感情不和来到法院要离婚,但是法官在审理中意外发现,这对“夫妇”竟然是表兄妹关系,两人的婚姻根本就是近亲结婚。

杨某是一位聋哑人,与丈夫王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女小兰。也就是说,他们结婚已经24年之久,不过,就在最近,杨某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被王某赶出家门,无奈向法院诉讼离婚。这看似是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但法官在审理中却发现,原告杨某的父亲与被告王某的母亲竟然是亲兄妹,杨某与王某属于近亲结婚,当初两人结婚是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才成的。

审理中,王某承认自己和杨某是表兄妹,但王某认为其夫妻双方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杨某也是受娘家人的怂恿和挑拨才要求与自己离婚。同时,女儿小兰也认为其全家对母亲杨某都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

尽管如此,法官认为,杨某与王某确系近亲结婚,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法院直接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高富帅”老公在外竟还有妻有儿

小芳是苏州市一名普普通通的办公室文员。2009年,通过朋友介绍,她认识了在上海金融系统工作的金领徐青。

两人很快擦出火花,并于次年10月举办了隆重的婚礼。虽说徐青每周四五天要到上海市区上班,通常只能周末回苏州来团聚,但小芳感觉这不算什么,男人就应该趁着年轻打拼事业。2011年3月,可爱的女儿小可降临到人世,使得家庭生活显得更加甜蜜而温馨。

然而最近一件事情的发生,对小芳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从去年开始,小芳就发现丈夫有些不对劲。每周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即使到了家中,也心不在焉地一直在发微信。她在丈夫的手机照片里发现了一个长相酷似丈夫的小男孩,通过追问,丈夫终于道出实情:原来他在老家早就结婚了,并且生育一子,目前妻子和儿子都生活在上海。

这个日子终于过不下去了。

通过法院审理,法官认为,徐青此前与他人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并生育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小芳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小芳和徐青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法院据此判决宣告两人婚姻无效。

十年前“治愈”的精神疾病复发了

“法官大人,我被女方一家骗得好惨啊!”在法庭上,原告小刚泣不成声。

原告小刚和被告小丽是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五年前,在社区举办的一次联欢会上,小刚认识了小丽。两人一见倾心,很快就陷入爱河,甜蜜地同居在一起。同居时,小刚发现小丽性格温顺,对自己言听计从,百依百顺,自是万分满意。只不过女友身体似乎不太好,平时偶尔要吃点药,然后躺在床上休息休息。可身处热恋中的小刚哪里会细想。半年后,两人就登记结婚。

没想到,婚后小丽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一天到晚卧床休息,连原先的工作也辞掉了,在家做起全职太太,还经常偷偷瞒着丈夫在家里吃药。满腹狐疑的小刚把妻子扔掉的空药瓶悄悄拿给社区医生看,结果得知这是一种治疗“精神病”的药物,顿时大惊失色。

回家一番追问,妻子终于道出原委:原来小丽婚前就曾患过精神疾病,不过她表示已经“治愈了十年”,目前只是“暂时复发,吃点药就会好”。小丽说自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希望小刚承担起丈夫的责任来。小刚听完顿感天旋地转,立马拉着小丽来到法院。

法官审理此案后发现,小丽身患“精神分裂症”,婚前曾四次住院治疗。婚后小丽病情复发,第五次住院治疗。据此,法院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由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自行处理完毕。

(因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需,文中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B

区别离婚

相当于没结过婚

针对无效婚姻这个话题,记者先后走访了本市多家基层法院,发现被认定婚姻无效的案例并不多见,很多人还不熟悉什么是无效婚姻。

查阅近年来的无效婚姻案例,我们发现,我市无效婚姻案例最多的就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表兄妹结婚案例,另一种就是重婚案例。此外,还偶有一方隐瞒病情结婚的案例。

什么是无效婚姻?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丁奕律师对此解释说: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是指某些特定的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从法律上讲,它根本就不是婚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差别很大:离婚是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婚姻无效则自始至终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男女双方仅有同居生活的事实,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宣告婚姻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先由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可请求法院判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无效婚姻中的财产不能按《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分割,只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而离婚,双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即便是一方的收入,另一方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得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多分共同财产。

C

建议婚检

避免伤害到子女

如何避免“带病结婚”而造成的“被伤害”,做个“婚检”就是很好的选择。

“婚检要检查的项目非常齐全,除了一般的体检外,艾滋病、梅毒、乙肝、先天性的遗传疾病等一个都不会放过。做了婚检,对婚姻生活的幸福,以及优生优育都有一定的保障。遗憾的是现在婚检已经取消强制性,很多年轻人没有了婚检的概念。大家应该有婚检的意识,于人于己都好。”

丁奕律师特别提醒:无效婚姻中伤害最大的通常是子女,那些“近亲结婚”或“带病结婚”的当事人的子女,其往往会身患某一类疾病或潜藏致病的不良基因,影响第三代健康。另外宣告婚姻无效后,当事人的子女的身份只能是非婚生子,也就是私生子,在社会上可能会受到歧视而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特别感谢昆山法院、常熟法院、姑苏法院、虎丘法院、吴中法院、园区法院、吴江法院的案例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还明文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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