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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来桂旅游租车"租"来纠纷 租车公司赔偿57

发布时间:2017-03-06 23:03:30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雷德生 胡思进)浙江人印先生在桂林租车自驾时,因为使用车载充电器,手机被“烧”了。昨天,记者从临桂工商局了解到,经过工商部门介入处理,印先生先后拿到了租车公司5700元赔偿。

今年1月22日上午,印先生乘飞机到桂林后,在机场附近一家租车公司租了辆小车送朋友回湖南。准备开车时,印先生看到车上配备有车载充电器,就赶紧将已经电量不足的手机插上去充电,不料车刚开动充电导线就发出一阵“烧糊”的异味,印先生立即将导线拔出,却发现自己的手机已经无法开机了。手机是印先生花了6000多元刚买不久的品牌手机,就这样坏了让印先生急了。

印先生立即下车返回租车公司反映,要求给予赔偿,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车载充电器属免费提供,无责任赔偿。这可怎么办呢,于是印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12315热线求助,并很快转接到了临桂区工商局的投诉热线电话。当时已是午休时间,接到求助电话的执法股徐股长问明情况后,告知印先生在租车公司等待,他将与同事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工商执法人员在租车公司调查处理时,发现究竟是车载充电器问题还是手机的问题,双方都无法提供可靠的证据。徐股长提出将充电器、手机送检检明情况再作责任认定,但由于检验需花钱且时间久,双方都不同意。最后经徐股长主持调解及建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租车公司先行付给印先生4000元用于购买新手机使用,待印先生将原手机的发票、保修卡等提供后,公司再付印先生1700元。那部“烧坏”的手机则由租车公司拿去品牌手机售后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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