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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原副县长郝彬受贿96万元 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6-12-12 23:41:50

与工程开发公司“串通”,透露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从中收取好处费。记者从阜阳市中院了解到,近日,太和县原副县长郝彬受贿96万元,被该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今年46岁的郝彬,曾担任阜阳市建委城建科科长,2011年11月任太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4年8月任太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然而其在此岗位上仅8个月,便于第二年4月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郝彬于2008年至2012年任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科科长期间,多次收受周某某、宁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等人以感谢费、合伙分红、探望、逢年过节等名义所送钱财共计96万元。

给郝彬送钱最多的是阜阳市建工集团市政公司经理周某某,2009年,周某某为承接阜阳市清河路改造工程,请郝彬帮忙了解工程预算控制价,中标后周某某送给其10万元;2009年下半年,周某某为顺利竞标阜王路改造工程,向郝彬了解工程预算控制价,送给其20万元;2010年上半年,周某某为顺利竞标河滨路改造工程,向郝彬了解工程预算控制价,顺利中标后为感谢郝彬,借郝彬搬家名义送给其10万元;2010年夏季,郝彬因装修房屋请周某某的施工队帮忙,周某某为感谢其一直以来的帮忙,送10万元现金让其自己找人装修;2008年至2011年期间,周某某逢年过节送给郝彬财物共计7万元。

在法院认定是4起犯罪事实中,另外3名行贿人给郝彬送钱,也均和工程项目有关。

今年8月1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郝彬收受他人贿赂62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后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郝彬收受周某9万元及宁某27万元不属于受贿错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其周某所送的7万元以及宁某所送的27万元予以认定,并依法对刑期、罚金作出改判。(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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