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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药房(库)验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6-04-25 21:36:53

中安在线讯 所有药房(库)要注意啦!4月25日,安徽食药监局、安徽卫计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以下简称《创建验收标准》),对全省医疗机构药房(库)的人员与管理、设施与设备、采购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等作出了新的创建验收规范。

  高风险将“被盯牢”

该《创建验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药房(库),要求各市、县今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房70%的创建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100%目标创建任务。

规定要按照“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验收规范、保证质量”的创建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的创建验收工作。

省食药监局将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评为高风险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分析风险因素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消除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安全隐患。

采购验收“重规矩”

此《创建验收标准》明确规定,采购药品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进药品进行合法性审核,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储存养护“更严格”

《创建验收标准》对药品储存与养护进行了规定,要求按规定分类陈列和储存药品,必须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药房(库);药品养护人员,每天应对药房(库)各进行巡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节;应对陈列或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应封存登记,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进行控制性管理,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有明显标志,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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