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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致死逃逸,警方15小时破案

发布时间:2016-04-20 14:51:41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有些肇事者选择了逃逸,他们之所以想逃、敢逃,主要是有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脱所应承担的责任,殊不知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伤害的不仅是受害人本身,还有社会客体,这种行为不仅是对生命权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近日,拉萨市金珠西路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及时出动,最终锁定肇事司机,并在河北警方的协助下,肇事司机已向当地派出所自首。

基本案情

4月14日23时46分,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金珠西路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一男子躺在机动车道上昏迷不醒,见此情形,民警立即通知了120前来急救。

然而令人惋惜的是,经120医护人员确认,该男子已失去生命体征。经交警勘查现场,发现该男子周边散落着一些车辆碎片。民警立即查看了视频监控,发现了该名男子被撞经过后,确认这是一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

为将肇事驾驶员绳之以法,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全体民警立即分三组进行调查,一组在事发地附近查找证人,另两组分别在相关路段和市区各个施工场所调取视频监控查找该车。

经大量调查工作后,民警确定了涉案车辆为一辆红色无号牌重型货车。随后,民警调查了2016年以来在堆龙德庆区辖区内出售的所有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寻找线索,发现其中一辆车与肇事车辆相似。

经询问该车经销商负责人得知,该车已开回公司,但车辆驾驶人已乘飞机返回河北,目前,车辆正在某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针对这一情况,民警根据肇事驾驶人信息,展开抓捕行动并联系了河北警方。铁证如山,在民警的耐心劝说下,肇事驾驶员杨某已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15个小时的细致侦查及多部门的联动,该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以侦破。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李春伟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肇事者的行为,初步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若罪名成立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情节成立,则杨某将面临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针 对受害人权利救济途径问题,李春伟律师认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介入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近亲属可多渠道扩大民事索赔的可能性,如弄清楚车辆投保情况,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的状况和性能,车辆当时的使用目的等……根据法律规定,保险 人、车辆所有人等在一定情形下对加害人的行为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民警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提醒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切勿逃逸。交通事故是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协助救助伤者;一旦逃逸便是一错再错、罪加一等。

遇 上肇事逃逸怎么办?民警提醒,如果对方企图逃逸,不要盲目追赶,尽可能全面的地记录对方的车型、颜色、车牌信息,信息量越全越好,接着尽快报警。报警人一 定要用简单清晰的方式告诉接警人员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经过、对方车辆信息、以及现状等,信息量尽量全,但表述尽量简洁。

另外,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和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通常表现为:

一 是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二是双方在核 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三是事 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 号”。

面对这些情况,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体貌特征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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