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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虚假宣传易引发消费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15 04:51:07

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产品的功效,经营者总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字眼来表达其产品的“完美性”。不过,夸大、虚假宣传很可能要付出“代价”。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网监分局获悉,有消费者近期向该分局投诉,称我市某企业在介绍产品时存在夸大、虚假宣传,最终,工商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原有宣传,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据市工商局网监分局工作人员介绍,前不久,来自山东省的一位消费者向该分局投诉称,他在天猫网购买了我市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当时,他看中的就是该产品治疗腹泻、预防便秘的功效,没承想,食用后出现了肚子疼等不良反应。随后,他在该产品的网页上仔细查看发现,该公司竟将食品宣传出了药品的功效,他认为这是在误导消费者。“这位消费者一次性购买了3000多元的食品。事后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这家食品企业确实存在将药品的宣传用语用到食品的宣传上的事实,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原有宣传,同时,企业也给予消费者一定数额的赔偿。”采访中,网监分局一位工作人员透露说。

记者了解到,实际生活中,因为夸大、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纠纷并被处以罚款的案例并不罕见。在我市工商部门3月份公布的2015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件典型案例中,某医院虚假宣传案被列入其中。据介绍,去年11月9日,玉泉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该辖区内一家医院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其门户网站中使用“百年公立甲等医院”“百年公立妇科甲等医院”“内蒙古妇科诊疗示范基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指定呼市唯一妇科诊疗医院”等宣传用语。经玉泉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医院成立于2006年,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其宣传的“百年”及“公立性质”,“内蒙古妇科诊疗示范基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指定呼市唯一妇科诊疗医院”等宣传用语也均为虚构,该医院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7万元。

就此事,市工商局网监分局一位赵姓工作人员称,商家的广告宣传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主要途径,因此,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使用一些宣传用语时,经营者也一定要谨慎,避免夸大虚假宣传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作为经营者,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同时也在损害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只有诚信经营、实事求是才能赢得市场,赢得口碑。(记者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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