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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一男子开设游戏机室 多次内设赌博机供人参赌

发布时间:2016-04-15 04:34:36

广西新闻网隆林4月14日讯(通讯员 黄朝实)明面上是游戏机室,其实是个赌窝,日前,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9年,潘某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开设游戏机室,通过甘某的表弟杨某从易某处转让得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把该证变更到杨某名下。后潘某租下隆林县党校公寓对面一居民楼一楼作为游戏机室的场地,利用该《文化经营许可证》开设一家游戏机室。2010年,潘某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工资聘请马某管理该赌博游戏机室,过了5、6个月,该赌博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马某便辞去了该游戏机室的工作。

2012年至2014年间,该赌博游戏机室多次因设置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查处。至2014年6月,潘某再次在该游戏机室设置赌博游戏机用以经营,并以每个月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聘请黄某(已判刑)管理该赌博游戏机室。经潘某同意,黄某先后以每月2500元的工资聘请李某、韦某作为该赌博游戏机室的上分员。2015年2月10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赌博游戏机室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李某、韦某及参赌人员42人,扣押6座捕鱼游戏机一台、8座捕鱼游戏机一台、8座飞禽走兽游戏机一台、8座草花游戏机两台。经百色市公安局鉴定,被扣押的游戏机均具有荧屏积分的赌博功能。案发后,潘某于2015年8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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